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7879号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万金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滕万飞。
被告:广州万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福。
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与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万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