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初92号 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茶叶大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91249L。
法定代表人:王贵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领航、李铭成,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开发区小钒食杂店,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开发区泰山路**鑫安小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81MA2YPNJCXW。
经营者:王美丽。
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开发区小钒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注销为由,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