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49号 原告:项伟斌,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雅当家五金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翠竹路翠都花园裙楼**。
法定代表人:李培嘉。
原告项伟斌与被告深圳市雅当家五金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项伟斌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项伟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项伟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