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164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青龙,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曹少彬,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中山市伊利莱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乐工业园同乐三路/div>法定代表人:郑关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少彬、中山市伊利莱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