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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衡水市桃城区星亚通讯器材经销处、衡水市桃城区如意通讯器材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民初479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衡水市桃城区星亚通讯器材经销处、衡水市桃城区如意通讯器材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区星亚通讯器材经销处;衡水市桃城区如意通讯器材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47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星亚通讯器材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榕花大街以东人民路北侧榕花商厦80号。

经营者:常淑杰,1981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康宁街256号2栋2单元502室。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如意通讯器材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榕花街鑫源家电一楼。

经营者:赵敬芳。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市桃城区星亚通讯器材经销处、衡水市桃城区如意通讯器材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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