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47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星亚通讯器材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榕花大街以东人民路北侧榕花商厦80号。
经营者:常淑杰,1981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康宁街256号2栋2单元502室。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如意通讯器材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榕花街鑫源家电一楼。
经营者:赵敬芳。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市桃城区星亚通讯器材经销处、衡水市桃城区如意通讯器材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