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34号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3001号。
法定代表人:钟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区木渎盐阜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长江路9号6幢430室。
经营者:蒋海燕,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区木渎盐阜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5月9日,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