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3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SyngentaParticipationsAG),住所地瑞士联邦巴塞尔市。
代表人:约阿希姆·霍夫曼(JoachimHOFMANN),高级商标代理人。
代表人:西蒙·理查德·莱韦斯(SimonRichardREEVES),商标事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田晓东,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扬,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艾丝翠得生态肥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美。
被执行人:上海德诚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何湘云。
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艾丝翠得生态肥料(上海)有限公司[曾用名:先正达(上海)肥料有限公司]、上海德诚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沪73民初7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艾丝翠得生态肥料(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德诚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平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
对银行存款类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