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7999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富川装饰建材经营部。
住。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润城区文汇东路中储建材市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4MA6XPOL83K。
经营者:巩富川。
被告:海盐圣象电器厂。
住所地:浙。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百步镇五丰村南片**用代码:92330424MA2EXWCU23。
经营者:陆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富川装饰建材经营部、海盐圣象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