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951号 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10号院3号楼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胡依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丁俊华,浙江玄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梦云,女,199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阮梦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019年5月5日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