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5执3001号之一 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何强誉,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
被执行人:卓晓强,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人何强誉、卓晓强假冒注册商标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5刑初97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3月19日就被告人何强誉、卓晓强刑事罚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
执行被执行人何强誉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执行人卓晓强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向相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发出财产情况查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经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何强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73.69元,上述款项已作罚金上缴国库,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强誉名义登记的车牌号为粤S×××××汽车档案(因该车辆现去向不明无法进一步处理)。
除此,其余协助调查部门和单位的财产查询反馈结果显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被执行人已刑满释放,现去向不明。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何强誉、卓晓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执行,除扣划了被执行人何强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73.69元,并作罚金上缴国库外,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对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5执30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