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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义乌市和利五金商行、梁欣裕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4797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义乌市和利五金商行、梁欣裕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义乌市和利五金商行;梁欣裕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797号 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东镜村三讲路工业区B2。

法定代表人:郑吉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和利五金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4-19419号商位。

经营者:刘芳,女,194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欣裕,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系刘芳女婿。

被告:梁欣裕,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和利五金商行、梁欣裕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3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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