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797号 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东镜村三讲路工业区B2。
法定代表人:郑吉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和利五金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4-19419号商位。
经营者:刘芳,女,194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欣裕,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系刘芳女婿。
被告:梁欣裕,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和利五金商行、梁欣裕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3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