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民初10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诚信烟酒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万欣街240-1号门脸。
经营者:孟梦。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诚信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