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民终15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武隆区聆创办公用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42号附11号。
经营者:苟贵琼,女,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隆区睿杭办公用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45号1-3。
经营者:李长兵,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上诉人武隆区聆创办公用品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武隆区睿杭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3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隆区聆创办公用品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隆区聆创办公用品经营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武隆区聆创办公用品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