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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顺贵与曲周县志明儿童玩具店、邯郸市怡童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325号
案件名称夏顺贵与曲周县志明儿童玩具店、邯郸市怡童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顺贵;曲周县志明儿童玩具店;邯郸市怡童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325号原告:夏顺贵,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科杰,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周县志明儿童玩具店,住所地:河北省邯郸曲周县河南疃镇北麻庄村后街东段路南。

经营者:裴丽维。

被告:邯郸市怡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曲周县河南疃镇西水疃西南角(西水疃工业区0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永。

原告夏顺贵与被告曲周县志明儿童玩具店、邯郸市怡童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夏顺贵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顺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顺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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