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325号原告:夏顺贵,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科杰,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周县志明儿童玩具店,住所地:河北省邯郸曲周县河南疃镇北麻庄村后街东段路南。
经营者:裴丽维。
被告:邯郸市怡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曲周县河南疃镇西水疃西南角(西水疃工业区0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永。
原告夏顺贵与被告曲周县志明儿童玩具店、邯郸市怡童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夏顺贵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顺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顺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