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1民初139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凯,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759270。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880201。
被告:贵阳市南明区合兴通讯个体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太慈桥农贸市场外1号门面。
经营者:谷年忠,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市南明区合兴通讯个体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