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4002号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804293335)。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瞿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庆,浙江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6200410508030。
被告:游国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游国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游国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计557元,由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