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1民初1573号原告: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青松村潘湖塘55号。
法定代表人:高文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泽正,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希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滨湖区祝辉卤菜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钱荣路162号(无锡市舜隆商贸服务中心内)。
经营者:钟祝辉,男,197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滨湖区祝辉卤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