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民辖终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直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坤,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女。
上诉人广州直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吧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初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直线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被上诉人选择诉讼主体错误。
涉案网络平台的客服称其经营办公场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XXX号之二4801房,并非在上海市。
故本案依法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爱吧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寻梦公司提交情况说明称,直线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在寻梦公司的网络平台开设店铺,店铺名称为Cuprim科技口杯品牌店。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原审被告寻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故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上诉人主张涉案网络平台经营者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马剑峰审判员 朱佳平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佳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