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民初88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南谯区章广文静烟酒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章广镇滁梁路汽车站西侧,注册号341103600082614。
经营者:陈文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兵,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南谯区章广文静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奎 审 判 员 刘勇 人民陪审员 宋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敬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