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194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令,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密市物美百货超市,经营场所为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醴泉街道物资局小区北侧门头房(石油公司第二加油站对面)。
经营者:滕秀花,女,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振,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明辉,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物美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