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278号 原告:青岛海大生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单俊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梅,山东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革丽,山东澋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虹,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大生物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在庭审中当庭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大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海大生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