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856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凯浩,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黄冈镇下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凯浩、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