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13074号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86号1201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杨水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农林,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纬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厦滘村广州市信基沙溪酒店用品博览城(厦滘区)市场1B14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
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纬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计1262元,由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