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02民初2336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凯茵便利店,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新宁路中2号之一凯茵豪F幢首层10号铺。
经营者:曾瑞珍,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凯茵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