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9民初1825号 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1937号3幢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J。
法定代表人:张碧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三利爱多客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城人民中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E。
法定代表人:于明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广军,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康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西安北路金庭嘉园2#-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T。
法定代表人:陈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静涛,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三利爱多客超市有限公司、徐州康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