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34号原告:深圳市安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东环二路南侧建进自行车(深圳)有限公司宿舍第**202。
法定代表人:柴艳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尚品上制笔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罗屋围工业区****。
经营者:徐小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汉族,1986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安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尚品上制笔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安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安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德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甄心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