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庄磊明,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螺东路**。
法定代表人:巩月琼,董事长。
上诉人庄磊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向庄磊明送达的开庭传票载明的开庭日期经过多次修改,无法确定具体开庭时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中,一审法院向庄磊明送达的开庭传票所载明的开庭日期经过多次手动修改,无法确定具体开庭时间,导致庄磊明无法到庭应诉,剥夺了庄磊明的辩论权利,缺席开庭审理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庄磊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