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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许昌魏都高蕊文具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0民初2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许昌魏都高蕊文具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许昌魏都高蕊文具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10民初22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

法定代表人:何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魏都高蕊文具店。

住。

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西关大街/div>经营者:高蕊。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魏都高蕊文具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被告许昌魏都高蕊文具店的经营者高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马利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标侵权赔偿10000元及原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5000元,共计15000元。

事实和理由:上海美术颜料厂是第695372号、第810215号、第1088608号“马利”、“Marie’s”及“马头”图案等商标的注册人,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该注册商标由上海美术颜料厂授权原告独占使用,原告有权独立主张上述商标的相关权利。

“马利牌”美术颜料是建厂创牌已达95年的国货老牌,是我国艺术类商品中的民族品牌。

马利商标是上海市首批著名商标,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马利牌”在颜料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影响力。

被告经营有一处标牌为“晨光文具军达文具”的面积约为50平方米的商店,位于生活区主街上,附近有一所学校,人流量较大。

2018年11月,原告发现该商店出售的水粉画颜料系假冒“马利牌”注册商标的产品,后对该店铺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

原告认为,被告实施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的行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商品市场秩序,而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益,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现依据《商标法》第57条和《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将被告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许昌魏都高蕊文具店辩称,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根本不显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几个字样,仅有颜料,不能证明是在我店进行购买的,我没有卖过“马利牌”颜料或者画料,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根本就不充足,不足以证明其证明目的。

另外,原告提出的由被告负担因本案引起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及商标侵权赔偿等费用,均无任何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名称:1、(2018)沪长证经字第788号公证书。

2、(2018)沪长证经字第791号公证书。

3、《商标转让证明》一份。

4、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两份。

证明: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为涉案商标独占使用人。

第二组:(2018)沪徐证经字第13179号公证书一份。

鉴定报告一份。

证明:被告销售了侵犯原告商标权利的商品。

第三组:聘请律师费用的合同。

证明:原告为本案维权支付律师费用4000元。

第四组:公证费发票。

证明:原告为本案维权支付公证费1000元。

第五组:第一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证明:马利商标为上海市重点保护商标。

被告质证称,被告所提交的收据、店头照片等并不能证明我店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使用权。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盖有“许昌魏都高蕊文具店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店铺门面照片均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的(2018)沪徐证经字第13179号公证书内,本院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

本院根据上述所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查明以下事实: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是第695372号、第810215号、第1088608号“马利”、“Marie’s”、“马头”图案等商标的注册人,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商标注册人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独占使用以上商标,并对有关上述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工作人员与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乐亮华到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帝豪路四九九号旁标牌显示为“晨光文具军达文具”的店铺内,乐亮华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名称显示为“马利牌水粉画颜料”的产品两盒及铅笔两盒,并当场取得收款收据一张。

公证处工作人员对所购物品及收据进行拍照,所购物品及现场取得的收据留存于该公证处。

2018年12月5日,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一份,证明上述所购物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的假冒商品。

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支付公证费1000元。

本院认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拥有其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有权就侵害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故本案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诉讼主体适格。

许昌魏都高蕊文具店未经权利人同意,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行为已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许昌魏都高蕊文具店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鉴于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失或被告获利的具体数额,本院根据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商店经营规模、侵权持续时间、范围、主观态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昌魏都高蕊文具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695372号、第810215号、第1088608号“马利”、“Marie’s”及“马头”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许昌魏都高蕊文具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55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被告许昌魏都高蕊文具店负担50元,由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志强审 判 员  蒋家康人民陪审员  尹晓兵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李柯远书记员李洋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

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

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

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

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

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

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

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

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

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

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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