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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龙港区博和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龙港区华艺卫浴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7民初23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龙港区博和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龙港区华艺卫浴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龙港区博和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龙港区华艺卫浴商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辽07民初2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市龙港区博和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玉皇商城精品屋******经营者:张登建,该店负责人。

被告:龙港区华艺卫浴商行,经营,经营场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岗区玉皇商城装饰城******div>经营者:张敬东,该店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彬,张敬东之夫,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市龙港区博和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龙港区华艺卫浴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被告葫芦岛市龙港区博和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经营者张登建、被告龙港区华艺卫浴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彬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是一家集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卫浴公司,公司拥有众多子公司,拥有从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进口具有世界同行业最先进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其营销网络遍布全国。

原告早在90年代初就在卫浴洁具商品上使用“九牧”商标,后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JOMOO九牧”、“JOMOO”商标,注册商标证分别为第4044548号、第1921065号,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水龙头、淋浴器、坐便器等卫浴洁具,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原告十分注重广告宣传,投入大量的费用,先后聘请著名影星邓婕和金马影后李冰冰担任“JOMOO九牧”品牌代言人,利用中央、省、市电视台、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全国各地及海外的报刊杂志媒体以及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且积极参加各种展销会,使得“JOMOO九牧”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被告在明知原告“JOMOO九牧”品牌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法利益,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设广告牌,并在其销售卫浴洁具的商业广告宣传中,肆意使用原告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JOMOO”或“JOMOO九牧”商标,给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的混淆和误认,极大地损害了原告“JOMOO九牧”品牌利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原告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给原告的正常经营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同时,也致使原告的商业信誉受到极大损害及“JOMOO九牧”商标的市场评价降低,其损失是金钱无法衡量的。

葫芦岛市龙港区博和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龙港区华艺卫浴商行辩称,我方没有侵权,进货均有正规渠道,没有造成损失,被告的误工费和车费由原告承担。

我方使用的广告牌和挡板有厂家同意使用,我方不同意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1.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证明;

2.第1921065号“JOMOO”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3.第2001814号“JOMOO”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证明原告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二、商评字[2011]第31150号关于第7056075号“JIUMU”商标争议裁定书。

证明原告注册商标经过持续大量的广告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中国驰名商标。

证据三、商标侵权照片、视频、名片。

证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设广告牌,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权。

被告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没有异议;

对证据三的客观真实性无异议,对照片的证明观点有异议,被告产品都是经授权的有合法来源。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厂家授权书和营业执照,证明有授权。

证据二、金牛管业销售单,证明销售的货物有正规渠道,通过型号可以显示是九牧产品。

原告质证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不是原件,不予认可,授权主体不是原告,所涉商标标识与涉案商标存在明显区别;

商标注册证商标也不是“JOMOO”,并非原告所有;

对证据二金牛管业销售单形式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对证明内容及关联性有异议,该销售单上未有任何金牛管业签章,记载内容看无法显示其所购进的产品为九牧产品;

即使被告所销售的九牧产品是从第三方渠道购得,但是并未取得原告的代理商资格,原告未授权在其店招使用我方商标推广销售,不能阻却其侵权行为。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证据三的真实性被告未提出异议,予以确认,对于是否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被告侵权的事实,将在本院认为中论述。

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原告的反驳理由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对证据二结合庭审调查中另一案件(本案原告与被告葫芦岛市龙岗区汇雨五金商行案)的被告代理人杨猛关于本次三件案涉的葫芦岛地区被告的货物均为其供货的相关陈述,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4044548号注册商标系“JOMOO九牧”文字和字母组合商标,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澡盆;

便携式土耳其浴室;

浴室装置;

可移动盥洗室;

冲水槽;

卫生器材和设备;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

抽水马桶;

坐便器;

水冲洗设备;

洗涤槽;

水箱液面控制阀等,注册有效期为自2006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日,后续展至2026年5月27日。

2014年9月13日,该注册商标转让给本案原告。

第1921065号注册商标系“JOMOO”字母组合商标,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为福建省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

压力水箱;

地漏;

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

水管调制开关;

水冲洗设备;

冲水装置;

浴室装置;

水箱液面控制阀;

水净化装置,注册有效期为自2003年1月28日至2013年1月27日,后续展至2023年1月27日。

2014年9月13日,该注册商标转让给本案原告。

第2001814号注册商标系“JOMOO”字母组合商标,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为福建省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注册有效期为自2003年2月21日至2013年2月20日,后续展至2023年2月20日。

2014年9月13日,该注册商标转让给本案原告。

2018年10月24日11:21:17,原告委托代理人彭海棠利用可信时间戳对证据进行了保全,通过照片和录像显示,被告经营的店铺招牌旁边有一圆形宣传灯箱垂直于店铺招牌悬挂,上面有“九牧JOMOO”字样,其中“九牧”在上、“JOMOO”在下排列。

被告龙港区华艺卫浴商行成立于2017年4月21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卫浴、五金批发、零售。

被告葫芦岛市龙港区博和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系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厨房电器、五金零售、批发及售后安装服务。

二被告实际经营场所一致,即原告证据保全显示的店铺为二被告共同经营。

案外人于坤曾于2016年1月1日与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特约代理合同,于坤取得九牧产品在葫芦岛地区的销售代理资格,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

2016年4月6日于坤与杨猛签订授权委托书,于坤授权杨猛进行九牧产品代理的相关事宜。

庭审中杨猛(本案原告与被告葫芦岛市龙岗区汇雨五金商行案的被告代理人)认可代理销售九牧产品一直到2018年末,但未提供书面合同,亦认可本案被告经营店面广告灯箱是其给挂的,销售的九牧产品也是由其提供。

本院认为,原告享有第4044548号“JOMOO九牧”文字和字母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综合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在经营店铺宣传灯箱上使用“九牧JOMOO”字样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的责任如何承担。

一、关于被告是否侵权问题,被告辩称其店铺销售的产品系销售代理商允许其销售并向其提供货物,系有正规来源的原告的产品,灯箱也是代理商给其悬挂的,故不构成侵权的意见,经查,于坤曾是原告授权的代理商,被告悬挂的灯箱及销售的货物均是由于坤提供,故被告悬挂广告灯箱的行为应视为经授权的合法行为。

至于原告提出的于坤在2016年合同期满后没有提供书面授权合同应属没有授权的主张,系原告与其授权代理商之间的约定,被告作为合法的销售商,在原告与代理商不再合作后,对销售商的前期广告灯箱及库存商品如何处理原告并无明确的处理办法,且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授权的代理商与经销商之间存在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

同时,被告悬挂广告灯箱目的是为了告知相关公众该店内销售“JOMOO九牧”商品,属于被告在销售原告商品时的合理宣传,并未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告所销售的产品的来源仍指向原告,并未削弱商品与提供者之间的固定联系,也未影响商标用以标示商品来源的根本作用,亦未削弱商标的美誉度和商品声誉以及原告公司的商业信誉,故应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如前所述,被告作为原告商品曾经授权的销售商,仅是对停止合作后之前的库存商品进行销售,其主观上并无攀附“JOMOO九牧”品牌商誉之恶意,客观未利用“JOMOO九牧”做虚假宣传并不正当地获取竞争优势,亦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未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故被告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因被告行为未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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