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20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叶晓媛,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惠铖明贸易商行,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怡心社区文明东路**营。
经营者:唐榕穗,曾用名:唐桂芳,女,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常住户口登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惠铖明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惠铖明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