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8208号原告:邓世华,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雪健,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北路二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546XY。
法定代表人:刘驰,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两江新区爱琴海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003号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MA5U7PPM9D。
负责人:付彬,职务不详。
原告邓世华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两江新区爱琴海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世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世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