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6民初1823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海翔家电维修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德化县龙浔镇龙湖街****。
经营者:郑海蛟,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海翔家电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小容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颜培源 书记员黄腾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