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2民初5250号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鸿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特别授权代理),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芬(特别授权代理),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阔达汽车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竹叶山中环商贸城**。
经营者:蒋宇。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阔达汽车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高波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朱晓红、王勇参加的合议庭。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岸区阔达汽车用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