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29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76861。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鸿年家电经营部,经营场所商丘市睢阳区港澳大世界**,注册号411403612220922。
经营者:张鸿年,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鸿年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