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02民初492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南屏如沙眼镜环屏路店,住所地,住所地:珠海市南屏镇环屏路**楼****会信用代码:×××806。
经营者:孔维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南屏如沙眼镜环屏路店(经营者:孔维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