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2民初285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富顺五金标准件经营部,住所地威海经,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经营者:张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富顺五金标准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