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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邓联文、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08民初2229号
案件名称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邓联文、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邓联文;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2229号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昊、张义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联文,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邓联文、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后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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