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鄂09执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孝感石油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凌顶汽车服务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9民初1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被执行人立即停止侵犯申请执行人37类第1385942号图形注册商标,37类1948353号、39类第1950094号“SINOPEC”商标,37类第1948357号、39类第1950093号图形商标,37类4638026号、35类第4638027号、4类第4638028号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二项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负担6160元。
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停止了本院(2018)鄂09民初1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所陈述的侵权行为。
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划扣被执行人账号为18×××91工行账户资金77202元。
申请执行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了本院(2018)鄂09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中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部分。
综上,本院(2018)鄂09民初156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8)鄂09民初15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