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民初133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城关区大雁滩刘客隆百货店,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经营者:刘明。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城关区大雁滩刘客隆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