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61号之一 原告:北京天创浩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成嘉园**楼****。
法定代表人:吴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旻辉、章上晓,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浩顺茶具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商位。
经营者:黄浩军。
被告:黄浩军,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浩顺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园村世方东路**iv> 法定代表人:黄浩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天创浩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浩顺茶具商行、黄浩军、永康市浩顺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北京天创浩瑞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北京天创浩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创浩瑞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创浩瑞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天创浩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北京天创浩瑞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