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民初14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堤新益明眼镜店,住所地,住所地洪湖市新堤赤卫西路**iv>经营者:吴益民,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洪湖市。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堤新益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