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102刑初48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文培,男,1984年2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17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2018年11月17日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雪宏,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伟,广东普罗米修(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9]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文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文培及其辩护人陈雪宏、王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底,被告人徐文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李伟”处一次性购得一批假冒的阿迪达斯品牌的衣服、鞋子等货物,并于同年3月31日租赁本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天地沃某超市对面广场空地,临时搭建一个阿迪达斯折扣店。
被告人徐文培临时招聘王某2、王某1等人作为售货员,出售上述阿迪达斯品牌的衣服及鞋子。
2017年4月19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局将该店查处,并当场扣押上述阿迪达斯品牌的衣服及鞋子。
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上述扣押的衣服和鞋子系假冒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阿迪达斯公司并未授权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天地沃某超市对面广场空地的阿迪达斯折扣店及被告人徐文培个人生产、销售阿迪达斯产品。
后经鉴定,被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78,043.00元。
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徐文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徐文培及其辩护人陈雪宏、王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系初犯;
2、系自首;
3、系犯罪未遂;
4、自愿认罪、悔罪,自愿缴纳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文培及其辩护人陈雪宏、王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证人王某2、杨某、王某1、肖某、张某、李某1、杜某、金某、徐某、陈某、罗某、付某等人的证言;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鉴定报告、发货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明、检查笔录等书证;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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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意见书;
视听资料;
被告人徐文培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文培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徐文培在实施犯罪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文培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文培能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文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