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知民初4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杰,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里河区上西园惠万家百货综合便利店,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上西园**。
经营者:杨文秀,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七里河区上西园惠万家百货综合便利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经与被告七里河区上西园惠万家百货综合便利店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