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77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1268A。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压波痕清网络服装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南洋路石狮国际轻纺城******网商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1MA31L2QD54。
经营者:曾泳钦。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压波痕清网络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