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776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天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U。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佳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橘郡万绿园**团****会信用代码×××17J。
法定代表人:姚向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武进,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宽,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向阳,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佳欣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姚向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丁延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