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02民初4687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系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晖,男,汉族,1977年11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瑜,女,汉族,1993年11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
被告:金忠然,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忠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出具甘肃省人民法院预收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至今尚未足额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