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919号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古川路**。
法定代表人:谢苏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程嘉炜,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市橱饰美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沙太北路(同沙路)283号广东天健家居装饰广场E4区首层自建房屋(自编E4141、43、45号)。
法定代表人:林晓铃。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橱饰美五金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