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02民初4354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钦层,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天水南路金马石化超市,经营场所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
经营者:侯奉龙。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关区天水南路金马石化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