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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邦盛塑料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77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邦盛塑料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邦盛塑料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77号 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锡场工业区龟背。

法定代表人:郑蔚彦。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铁钢,汕头市(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斯,贺州市鸿瑞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邦盛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西十路与水田路交汇处向北200米路东。

经营者:章明国。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徐路宁,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邦盛塑料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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