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62号原告:天津市福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桥耐火路**院天津市纺织器材厂内。
法定代表人:刘永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慧宾,天津击水(蓟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起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业总公司三社区法定代表人:刘更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刘更新,男,65岁,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
被告:圣力(清远)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兴工业城内清远市龙塘镇银盏107国道西侧雄兴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林禄官,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鸿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谏壁镇东陶村法定代表人:王美武,该公司副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福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起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更新、圣力(清远)钢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鸿泰钢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福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福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福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福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